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企业与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合同纠纷实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04执4661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实行人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企业与被实行人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4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实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支付申请实行人监理服务费186960元及利息(利息以1869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被实行人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19.6元。因被实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实行人向本院申请实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实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实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实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实行人寄送了传票、实行通知书、实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实行人马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实行的财产,但被实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实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实行人名下民生银行账户、南京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但无可用余额,均实际控制0元;轮候查封被实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至××层的房产,并向首封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可供实行的财产;3、将被实行人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4、对被实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果;5、征询申请实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实行人下落或可供实行的财产,申请实行人不予悬赏查找;6、征询申请实行人是否申请被实行人破产,申请实行人不予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实行人,申请实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实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实行程序。
申请实行人享有要求被实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实行人有财产可供实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实行的权利,被实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实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肖海祥
审判员吴良根
审判员唐风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裴勇
判决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