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企业与江苏正溪置业有限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实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707执2015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实行申请实行人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企业与江苏正溪置业有限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707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江苏正溪置业有限企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企业支付监理费3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因被实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实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实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实行措施:
1、2020年8月3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实行人名下可供实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实行人邮寄送达实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实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6日、2020年12月23日,本院通过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实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查询到位于班庄镇商业步行街××商铺××、××、1-301两套,申请实行人申请对上述三套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暂时不要求拍卖;被实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也被其他法院保全,未发现被实行人有其他可供实行的财产。
4、2020年8月17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实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实行人其他可供实行的财产。
5、2020年10月20日至被实行人单位场所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实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调查到被实行人的财产线索。
6、2020年12月15日与申请人谈话,将实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实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实行程序。
7、2020年12月23日,本院对被实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实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0年12月23日,本院将被实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实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实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实行人,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实行人至本案终结本次实行程序之前未向本院提供可供实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实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实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实行程序。
实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实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
申请实行人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实行。再次申请实行不受申请实行时效的限制。终结本次实行程序期间,被实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魏凯
审判员谢利诗
审判员郭忠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宁
判决日期
2020-12-31